白叟立遗嘱将30万存款留给老同学 银行拒付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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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叟立遗言将30万存款留给老同学

樊老先生离世后,留下了一张30万元的储蓄存单给他的老同学杨老先生,作为遗产的一部分。这两位先生在上世纪50年代是大学同学,80年代在上海重逢后联系愈加严密,樊老先生因无直系亲属,日子中的许多业务都依托杨老先生帮忙处理。2016年,樊老先生经过自书遗言指定杨老先生为自己的遗产监护人,要求在其逝世后由杨老先生处理剩下产业。2019年,樊老先生再次经过书面声明强调了这一点。但是,当杨老先生持存单前往银行取款时,银行因无法验证遗言实在性而拒绝了他的恳求。

杨老先生以为,根据法令和樊老先生的遗愿,他作为遗言执行人有权提取这笔遗产。他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银行付出存单上的30万元本金及利息。银行方面表明,他们未参加遗言拟定进程,无法判别遗言真伪,恳求法院判定。庭审进程中,杨老先生供给了多项依据以证明遗言的有效性,银行尽管确认了依据的实在性,但仍对自书遗言的真伪持有疑问。

法院在审理中,核实了樊老先生生前所立的多份遗言内容,确认了2019年4月那份自书遗言的有效性,以为遗言表达了樊老先生的实在志愿,且契合法令规定的自书遗言方式。据此,法院判定银行需向杨老先生付出账户内的3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以实行樊老先生遗言中的组织。这一判定支撑了杨老先生作为遗言执行人的权力,保证了遗产按樊老先生的志愿得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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