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旬白叟立遗嘱将30万存款留给老同学,同学取钱时遭银行回绝,法院判了

09-08 446阅读 0评论

樊老先生(化名)逝世后,一位年过九旬的杨老先生(化名)拿着樊老先生开具的 30 万元的储蓄存单到银行取款。杨老先生说,这是老同学樊老先生留给他的遗产,可是银行无法区分其间缘由和遗言真伪,回绝了杨老先生的取款恳求。

为何樊老先生会把遗产留给同学?银行又为何回绝为白叟处理事务呢?

白叟带着同学留的存单

去银行取款遭拒

上世纪 50 时代,杨老先生和樊老先生是大学时代的同班同学。

上世纪 80 时代,杨老先生回到上海,与樊老先生交游比较亲近。他回想:" 由于樊老先生家里没有人,他有什么事都是跟我商议、一同就事,包含两次搬迁,找房子、卖房子什么的。听说他有一个兄弟是从军的,后来上世纪 50 时代就说现已过世了,我从来没有见过人。他爸爸妈妈也在六七十时代都过世了,所以他便是孤身一人。"

杨老先生在庭审中标明,2016 年 3 月,樊老先生缔结一份自书遗言,其间载明:" 余下的钱作为我孤老的余生所用,在我逝世去后将剩下的钱交给我的监护人杨某医生(编者注:即杨老先生),请他全权处理 ……"

2019 年 3 月,樊老先生出具一则《声明》,该《声明》载明:" 我樊老先生是孤老,在上海无至近的亲属,多年来请同学杨医生为我的监护人,为此,2015 年入养老院时,仍由杨医生持续作我的监护人。现在我已属高龄,年迈膂力日衰,有多种疾病缠身,为防意外,特声明如下事项:‘临终前,请监护人杨医生参加担任告诉我在外地的亲属,并处理我生前个人的悉数遗物。如有存款及理财产品等,请监护人杨医生依据我另立遗言保密处理。’ "

杨老先生标明,据此,自己被指定为樊老先生的遗言执行人,有权提取樊老先生的全部银行存款,且有权依照樊老先生的遗言或许依照法律规定分配其遗产。可是,杨老先生作为樊老先生的遗言执行人,持涉案储蓄存单到被告银行的货台处处理相关事务,却遭到工作人员回绝。这让杨老先生无法实行遗言执行人责任,也无法对樊老先生的遗产进行办理和分配。

依据上述现实,杨老先生以为,樊老先生自己亲笔书写上述遗言的悉数内容,缔结时樊老先生为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人,樊老先生在遗言上签名并载明缔结日期,该遗言合法有用。2018 年 10 月,樊老先生将金钱存入被告银行处,两边之间建立储蓄存款合同。现樊老先生逝世,自己作为樊老先生的遗言执行人及樊老先生遗产的受遗赠人,樊老先生与被告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的权利责任由自己承当。因而,自己有权提取出樊老先生先生在被告账户内的 30 万元本金及利息。

综上,原告杨老先生恳求法院判令被告银行付出被承继人樊老先生在被告处开立的账户中的本金人民币 30 万元及利息。

银行:无法区分遗言真伪

被告某公司某支行辩称,被告银行未参加遗言的签定进程,无法区分遗言真伪,请法院依法检查。如法院支撑原告的诉请,则被告会依照体系记载的本金及利息悉数交接给原告。

庭审中,原告杨老先生环绕诉讼恳求依法提交了樊老先生的自书遗言、声明、银行存单、律师函及快递记载、樊老先生逝世证明、公证遗言、未婚证明、无婚姻挂号证明、养老院的声明等依据。

被告银行标明,对上述依据的实在性予以承认,但无法承认其间自书遗言是否樊老先生自己所写。

法院:认可自书遗言

银行应付出相应钱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晰樊老先生在生前,写下的多份遗言。

2013 年 12 月,樊老先生的公证遗言内容,将自己过世后房子的承继做了组织。

2016 年 3 月,樊老先生又手写《我的遗言》,该份遗言中,樊老先生标明写遗言时神志清楚,并标明,将自己上海的房产卖得的钱款,给堂妹 100 万元,给堂弟 100 万元,以感谢叔父全家对自己家几十年来的协助,余下的钱则作为自己这名孤老的余生所用,在自己逝世去后,将剩下的钱交给监护人杨医生,请他全权处理,并吊销 2013 年 12 月立的公证遗言。

2019 年 3 月,樊老先生又手写一则《声明》:" 我樊某是孤老,在上海无至近的亲属,多年来请同学杨某为我的监护人,为此,2015 年入养老院时,仍由杨医生持续作我的监护人。现在我已属高龄,年迈膂力日衰,有多种疾病缠身,为防意外,特声明如下事项:…… 临终前,请监护人杨医生参加担任告诉我在外地的亲属,并处理我生前个人的悉数遗物。如有存款及理财产品等,请监护人杨医生依据我另立遗言保密处理 ……"

2019 年 4 月,樊老先生手写《遗言》:" 我逝世后,所留遗物(包含理财产品、现金等)托付我的监护人杨医生全权处理,任何其别人无权干与、无权处理。我给我堂弟及堂妹的 200 万元人民币现已某某银行转给堂弟了。"

2019 年 8 月,樊老先生逝世。《居民逝世医学证明书》载明:婚姻状况为未婚,户籍地址和现居住地址均为养老院,能够联络的家族名字、住址或电话不详。

另查明,2004 年 10 月,樊老先生原所在单位出具《未婚证明》,标明樊老先生至证明当日从未挂号成婚(包含现实婚姻),现在也无直系亲属。

2007 年 10 月 26 日,上海市某婚姻挂号处出具《无婚姻挂号记载证明》,证明该挂号处档案中未查到 2001 年至 2007 年樊老先生与别人成婚挂号的记载。樊老先生曾经的《户口挂号表》也显现,户主为樊老先生的父亲;户主妻子为樊老先生的母亲,户主之子为樊老先生,未婚。挂号表中没有挂号其别人员。

关于樊老先生书写的遗言和声明,杨老先生标明,书写时,自己都在场,都是在养老院写的。2019 年 3 月份的声明还给了养老院单位的领导,在养老院存了档。审理中,养老院工作人员向法院展现了存档的声明。

法院以为,樊老先生在被告银行处开立了涉案账户,两边即构成储蓄存款合同联系,樊老先生对上述账户内的资金享有债务。樊老先生逝世后,其对账户内资金的付出恳求权即构成其遗产。自然人能够依据法律规定立遗言处置个人财产。

樊老先生署名的 2019 年 4 月的自书遗言笔迹明晰、表达顺利,现无依据证明非其自己所写,契合自书遗言的方式要件,现亦无依据证明该遗言并非遗言人的实在意思或存在导致遗言无效的其他景象,故关于该份自书遗言,法院予以认可。

该遗言清晰 " 所留遗物(包含理财产品、现金等)托付我的监护人杨某医生全权处理 ",故原告杨老先生有权依法要求被告付出账户内资金,被告应向原告付出遗言人存单内的存款和利息。原告获得金钱后应依照遗言处理。

终究,法院判定被告银行应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老先生付出涉案账户内存款本金 30 万元及利息。

来历 | 新闻晨报、上观 * 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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