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快评|向乱用“反悔权”说不

09-04 313阅读 0评论

近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同网络购物纠纷案件。该案中,原告在某电商渠道自营店下单购买4台手机,试用后请求“七日无理由退货”被驳回,因此要求渠道补偿损失。但是记载显现,原告近半年来在该渠道的手机退货订单多达77个。法院以为,原告行为归于对本身权力的乱用,驳回其诉讼请求。

新民快评|向乱用“反悔权”说不

图源:东方IC

“七日无理由退货”是法令赋予顾客的一项“反悔权”。依据顾客权益保护法,除特定景象外,运营者选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法出售产品,顾客有权自收到产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阐明理由。这项“反悔权”给顾客供给了买错试错的空间,有助于保证顾客正当权益,进步消费体会,还能倒逼运营者进步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网络消费的开展。

但在实际中,乱用“反悔权”也不少见。像本文最初事例中,法院就以为,原告在半年内屡次购买后退货,不合理地增加了企业和社会的运营本钱,打乱了渠道正常的买卖次序,有悖法令规矩的诚笃信用原则。又如,此前呈现过多起网购演出服、穿过后团体退货的事例,给商家形成经济损失,乃至有人专门研究如何将穿过的衣服退给商家;还有人使用运费险“薅羊毛”,购物后找廉价的快递退货,赚取退货快递费与运费险补偿的差价;更有甚者,经过“买新退旧”“买真退假”,获取不法利益。

“无理由退货”不等于“无条件”或“无限制”。顾客权益保护法规矩,顾客退货的产品应当无缺。顾客权益保护法施行法令规矩,顾客无理由退货应当遵从诚笃信用原则,不得使用无理由退货规矩危害运营者和其他顾客的合法权益。对商家来说,不能随意扩展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产品规模,或给退货产品是否“无缺”设置过于严苛的条件;对顾客来说,也应诚信消费,不乱用“反悔权”。买卖双方应一起保护公正守信的消费环境。

纪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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